科普!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一、标准与专利的法律关系
(一)国内。政府强制性标准与政府推荐性标准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属性。由于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等与立法基本相同的程序,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而推荐性标准,无论其批准机关在政府中处于怎样的地位,由于没有强制执行力,都不能归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在效力上与非政府标准没有本质区别。当然与非政府标准不同的是,政府常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推广自己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应当指出,政府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法规性质,并不表示遵守强制性标准不会有经济上的成本。其实,履行很多法规上的义务都是需要成本的。综上所述,与标准和专利相关的国内法律既体现着保护知识产权的精神,也体现着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以发展经济的精神。法律通过对强制许可等对专利权的限制性规定为专利进入标准扫清了障碍。由于执行强制性标准并不排斥经济上的成本,把专利引入标准并不会使标准在实施中面临法律上的困境。
(二)国际。国际社会在要求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专利权的滥用放在极高的位置上。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鼓励、促进标准的统一,并且要求各成员积极采纳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的规定,比照含有专利技术的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越来越多的现实,不难看出,这两个国际条约明显地体现着鼓励和促进标准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精神。
二、标准与专利的现实关系
(一)标准自身生命力
标准建立在已经应用成熟的技术之上,标准的高低反映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同时,标准的水平越高,对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就越强,其自身的生命力也越旺盛。20世纪70年代以前,无论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标准化组织,都坚持采用公有领域的技术,尽可能避免将难以绕开知识产权的技术要求引入标准,以使标准颁布后便于推广。尤其我国当时还没有建设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观念极为淡漠,所以,人们曾经以为所有技术标准都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属于公有领域。近年来,这种观念已经改变。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技术更替的周期越来越短。为了保证标准不至于落后,各种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时经常会面对不得不采用专利技术的情况。有时出于对实用性的考虑,政府制定标准时也不得不把已有包含专利技术的非政府标准作为基础。这就造成国际标准组织和外国政府制定的标准中,有专利技术的标准越来越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不但有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国家标准的做法,也有了依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包含专利的国际标准。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时对待专利的态度已经比较宽容。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非政府组织比较多,影响力也比较大,所以非政府标准随处可见。非政府标准对待知识产权的政策可以比政府标准更加灵活,它们制定的很多技术领域的标准中,经常会包含专利技术。在非政府标准的带动下,政府也在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中逐渐采用了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或者将含有专利技术的非政府标准转化为政府强制性标准。
从效果上看,标准对待专利的宽容态度提升了标准的水平。更高的标准在市场上更具有生命力,不但能为专利权人创造更多利润,夺取更多优势,近年来发达国家科技、经济持续发展的事实可以证明,包含专利的标准也能够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以德国为例,德国受二战的影响非常严重,前东德也曾多年实行计划经济,统一以后才逐渐过渡为市场经济。这些情况使德国与我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最近几年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与我国相差无几,而其土地和人口则比我国少得多。这样的成就与其包括标准在内的市场经济基础设施是分不开的:德国应用的工业标准中,绝大多数与国际标准等同或者高于国际标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标准面临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的竞争。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虽然可以由国家力量来保障实施,但是如果水平过低,则很难起到提升生产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从与其他标准的竞争中自动退出的情况。政府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因为不具有强制性,与市场上各种非政府标准的竞争就更为残酷。
而竞争的结果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虽然,有时使用包含专利的标准可能会因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支付而导致产品价格的提高,但这只是市场主体考虑的因素之一,而绝不是唯一的因素或者最重要的因素。生产者最为关心的是产品的市场前景,是消费者的需求。在决定产品的市场前景的众多因素中,产品的兼容性和先进性比产品的价格更为重要。尤其在技术集中、产品之间需要互连互通的那些技术领域,与市场上已有产品的兼容性更能决定产品在消费者中的被接受程度,更能启动新产品与其他产品间的网络效应,使新产品得以迅速融入已有产业链,存活和发展起来。同时,功能和技术上是否先进,也是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先进性对消费需求有比价格更强的引导作用,是开发和培育新的市场需求的关键因素。何况,将专利纳入标准并不一定会导致产品价格的提高。如果专利技术能够大幅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么在可以依据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把专利的许可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情况下,采用了专利的产品的价格不但不会上升,而且还会有所下降的。拒绝将这样的专利引入标准,即便是强制性标准,恐怕难以给出正当的理由。